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5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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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八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0四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六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有其理由欄壹所載之檢察官起訴之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乘機性交罪嫌云云。惟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一)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固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但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否則即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原判決於理由欄以案發時,被告為二十歲,A女十七歲(民國00年0月0生,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二人均供稱,前無性交經驗,係第一次為性交,則被告可能因無法找到陰道口,而造成陰道與肛門之間受傷,合於常情,而被告與A女係以面對面的姿勢性交,造成A女肛門受傷,因認被告供稱,性交過程中曾將A女的腳抬起來等語可以採信,A女指訴被告係在伊熟睡情況下對其為性交應予質疑(原判決正本第四頁)。但依卷內資料,被告於警詢中係供稱:「(你於性行為過程中有無以陰莖插入被害人00000000《即A女》肛門性交?)我沒有以陰莖插入被害人00000000肛門性交」、「(如何為性行為?)我與000000000同睡醒後,便擁抱在一起接著我與她互吻,我與她也互相脫衣服,我就撫摸她的胸部,她也撫摸我,接著我便以陰莖插入她的陰道進行性交」、「我有將精液射入被害人00000000陰道內……是我主動要求發生性行為」等語;於偵查中供稱:「(跟她發生性行為方式如何?)正面上」、「(有無肛交?)沒有」、「(為何被害人肛門會受傷?)我不知道」等語(偵查卷第二十四、三十四、三十五、
三十九、五十六頁);於第一審審理中供稱:「我是第一次性交……當時一直以為我性器官進入的地方是陰道,被起訴後我才知道我當初進入的地方是肛門而不是陰道,我們的姿勢是男上女下,我性器官進入她的肛門抽動約十至十五分鐘,這段期間A女都沒有喊痛」、「(你也把她的腳抬起來,為什麼你的生殖器不是進到她的陰道裡面而是肛門?)因為我當時不知道是陰道還是肛門」、「如果女性躺下時陰道在上,肛門在下,你是否知道?)知道」、「(你與A女性交時是你在上面,A女在下嗎?)是的,我在她的面前,她是躺著,我在她的陰道前方」、「(你性器進入時,A女有無尖叫?)沒有」、「(A女有沒有向你反應你所進的地方是肛門而不是陰道?)沒有」等語(第一審卷第九、
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頁)。依上開供述,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係坦承與A女為陰道性交,否認對A女為肛交,不知A女肛門為何為受傷,於第一審審理中始改稱以為其性器進入A女地方為陰道,不知是肛門,但又供稱知道A女躺在伊下面,陰道在上,肛門在下;被告前後供述非但不一且互有矛盾。又被告供稱係經A女同意而為性交;倘屬可採,則何以A女竟未告知被告性器係進入A女之肛門?此是否合於一般男女兩情相悅,初次為性行為之常情?原判決未深入究明,遽採信被告之辯解而為其有利之認定,採證難謂無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且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二)無罪之判決,依法既應記載其理由,則對於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判決於理由欄以被告坦承以性器插入A女肛門,抽送並射精等情,又A女肛門因而有0.2公分小傷口,而常人因便秘致肛門小裂傷,不會毫無知覺,A女竟供稱因熟睡以致不知不覺,於被告射精之後才痛醒,顯違常情;且A女於偵查中證稱:「我睡著,約(上午)八點左右我隱約有感覺他(指被告)有在碰我背」,於第一審審理中證稱:「我發現時我是躺在床上面朝天花板,被告在我的正上方」各等語,依上開供述,被告碰觸A女背部,A女尚隱約有感覺,而性交時,被告與A女為面對面姿勢,且被告以性器插入A女肛門內,抽送至射精劇烈動作,A女竟稱毫無知覺,實難採信(原判決正本第三頁)。然依卷內資料,被告坦承案發當天上午五時許,因疲憊經A女同意後,二人同赴○○飯店投宿休息,投宿後即睡覺等情,而A女於偵查中證稱:〔進○○(飯店)後情形?〕我心裏還是有點擔心,所以我先盥洗完,就要被告去洗澡,並且跟他說,如果我睡著不要叫我,因為我很累,後來我睡著,約八點左右我隱約有感覺他有在碰我背」、「(後來?)約八點多左右,我隱約感覺被告有摸我,我當時還是昏昏沈沈,中間發生什麼細節我不是很清楚,到我清醒時,約九點鐘左右,我發現被告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肛門,我因此痛醒」等語(偵查卷第二十八至二十九頁);於第一審審理中證稱:「(既然有感覺到被告在碰你身體,何以沒有拒絕仍繼續熟睡?)因為我前兩天打工上大夜班,我很久沒有好好休息,我那天躺下來之後就繼續睡,我甚至不太清楚當時是不是被告有摸我或親我,我只記得我清醒的那一剎那,是我肛門很痛」、「(你發現的時候已經進行完成,或正在進行中?)我發現的時候是我肛門在痛的時候」、「(你當時感覺被告對你做出那個動作的時候,是從後面還是從前面?)「我發現時,我是躺在床上面朝天花板,被告在我的正上方」、「(你當時發現肛門很痛而驚醒時……你腳的姿勢為何?)腳有被拱起來,雙腳有打開,被告在我的雙腳中間」等語(第一審卷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至三十二頁)。依上,被告與A女係因案發當日上午五時尚未睡覺,乃同往飯店投宿,而A女就其係洗完澡後未久即睡著,於當日上午八時許隱約感覺被告有摸伊,但仍昏睡直至被告以性器插入其肛門而痛醒,並發現被告在其上方等情,前後證述似屬一致,又被告所供對A女為肛交十至十五分鐘後射精,係「經A女同意」乙節,已足存疑,為如前述,原判決未調查釐清,遽以A女於被告摸時尚有感覺,卻於被告對其肛交無知覺直至射精始痛醒為由,而不採A女不利被告之證述,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綜上,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法官陳春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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