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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