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建華
梁玉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