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梁洪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新台幣)││├──┼─────┼───────────────────┤│001│48,378元│自105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2│48,378元│自106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3│48,378元│自106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4│48,378元│自107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5│46,920元│自107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6│46,920元│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7│46,920元│自108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8│46,920元│自109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