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2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全文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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