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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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告 吳沅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王永福 、 陳王綠絨 、 王東澤 、 王貴玲 、 王美琇 、 鄭淯馨 、 鄭宇廷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