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5935號、93年度第8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建鼎法官陳思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碧蓉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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