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伸和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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