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4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選任仲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