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坐落在高雄縣○○鄉○○段708地號土地之拍定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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