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八五號傷害案件(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四0六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