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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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32,3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7%│││398281││0月20日起│││││8元│││││├──┼───┼─────┼──────┼──────┼───────┤│002│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81884││0月20日起│││││2元│││││├──┼───┼─────┼──────┼──────┼───────┤│003│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61%│││793245││0月20日起│││││元│││││├──┼───┼─────┼──────┼──────┼───────┤│004│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4%│││356835││0月20日起│││││元│││││├──┼───┼─────┼──────┼──────┼───────┤│005│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6%│││844163││0月15日起│││││元│││││├──┼───┼─────┼──────┼──────┼───────┤│006│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4863││2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398281││月22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8元││││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民國110年1│至110年6月21│按上開利率百分│││││月13日起│日│之十計算違約金│├──┼───┼─────┼──────┼──────┼───────┤│002│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81884││月22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2元││││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民國110年1│至110年6月21│按上開利率百分│││││月13日起│日│之十計算違約金│├──┼───┼─────┼──────┼──────┼───────┤│003│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793245││月22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元││││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民國110年1│至110年6月21│按上開利率百分│││││月13日起│日│之十計算違約金│├──┼───┼─────┼──────┼──────┼───────┤│004│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356835││月22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元││││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民國110年1│至110年6月21│按上開利率百分│││││月13日起│日│之十計算違約金│├──┼───┼─────┼──────┼──────┼───────┤│005│新臺幣│柯忠宏│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844163││月17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元││││金││││├──────┼──────┼───────┤││││自民國110年1│至110年6月16│按上開利率百分│││││月13日起│日│之十計算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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