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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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3,562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金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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