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經被告本人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因被告前經限制住居,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堪認被告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其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盧鏡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