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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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 趙榮成 被告 趙茂盛 即 趙貴祥 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補字第29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3,863元,並已於同年月1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