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陳勝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金明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5,826元【2200×(304.94+115.89)=9258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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