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雨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60號、100年度執字第3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雨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楊雨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附表:
受刑人楊雨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0日│99年8月2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049號│偵字第268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52號│100年度訴字第304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52號│100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判決│100年2月8日│100年3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2235號│執字第30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