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孟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22號、110年度執字第7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孟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孟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06月28日│109年06月15日│109年11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646號│第24115號│第2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534號│110年度簡字第6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15日│110年01月29日│110年02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534號│110年度簡字第6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4││││││號││判決├────┼──────────┼──────────┼──────────┤││判決│110年01月25日│110年03月09日│110年03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38號(編號1、3│第6510號│第4790號(編號1、3│││、4經本院定應執行拘││、4經本院定應執行拘│││役80日)││役8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08月28日│109年10月27日│109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47號│第340號│第1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340│110年度中簡字第273│110年度中簡字第27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02月26日│110年02月26日│110年0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340│110年度中簡字第273│110年度中簡字第275││││號│號│號││判決├────┼──────────┼──────────┼──────────┤││判決│110年03月30日│110年04月12日│110年05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92號(編號1、3│第6322號│第7559號│││、4經本院定應執行拘│││││役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