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賴振昌 被告 洪桂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9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賴振昌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所載。
二、被告洪桂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9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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