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正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游正一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故買贓物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明燕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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