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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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崇銘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崇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