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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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0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宜傑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832號、第26864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張宜傑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分別起訴,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見
103年度審訴字第2007號卷第126頁、104年度審訴字第
188號卷第68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