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黃坤祥 被告 溫坤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9,000元(即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85410號就高雄市○○區○○○段○○○○○○○○○○○○○○○○○號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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