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267號

原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寬

訴訟代理人 游鈞智

上列原告因與革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沈明貴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沈明貴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革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沈明貴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惟其中被告沈明貴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7年10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可稽,則被告沈明貴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是原告就被告沈明貴部分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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