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855號

上訴人 李佳龍 (原名 李億龍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劉彥麟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苡瑄 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七八五五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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