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6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669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告 吳聖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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