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089號聲請人 林春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嘉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一張。(因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難以辨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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