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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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黃喬詮 律師
繆籃蘋 律師被告 王錦秀 住臺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請於5日內請具狀確認就本件被告是否負有捐地予臺北市政府之義務,是否聲請臺北市都市發展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人員到場為證。另請原告檢附資料,具狀 陳明 就本件主張無因管理部分,原告為被告管理之事務為何?支出之必要、有益費用又各為何?又原告主張不當得利部分,被告陳明系爭臺北市○○區○○段○○○○○○○○號土地業已出售予訴外人 趙崇榮 ,則被告所受之利益為若干?如有其他證據調查聲請,亦請一併提出,繕本均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