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93號聲請人 彭彰 住新北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彭凱 及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處分相對人 彭俊豪 名下座落新北市○○區○○路○段○○○巷○○號房地○○○區○○段○○○○○○○○○○號、0000-0000地號、00000-000建號)○○○區○○段○○○○○○○○○○號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