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63號聲請人
即被告甲○○
1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家中父母皆有重大疾病,亟需人照顧,又本案其係因遭友騙出門而犯案,到案後亦無逃亡之想法,希望在入監執行這段期間能安頓好家人,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前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四號),並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因本件被告已坦承參與加重強盜之犯行,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案發後隨即逃亡,且事後係經警拘提方到案,顯見被告應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案復有證人尚待訊問,是聲請人上揭聲請事由,即屬無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目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