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及壹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強制性交││││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5.10.08│105.10.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410號│字第280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6年度侵上訴字第│││實││2136號│8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3日│106年6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判││2136號│26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2日│106年8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98號│字第14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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