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張明 被告 張聖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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