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啟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啟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啟豪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李啟豪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受刑人李啟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3次│有期徒刑9月1次│││││有期徒刑8月3次││├────────┼─────────┼─────────┼─────────┤│犯罪日期│105.08.24│105.08.24││││105.08.24│105.10.09││││105.10.01│105.10.09│││││105.11.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965等號│字第2794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0號│106年度上易字第65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03.08│106.07.25││├───┼────┼─────────┼─────────┼─────────┤││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0號│106年度上易字第652│││判決│││號│││├────┼─────────┼─────────┼─────────┤││確定日期│106.05.24│106.07.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843號│字第514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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