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24,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16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630元,尚欠新台幣9,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