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 張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同地段3325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李**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三、陳報被告應拆除占用原告土地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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