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施懿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3790-P7自用小客貨車之交易價格。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訴之聲明第二、三項)核定為新臺幣1,867,000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二項:174-12地號土地面積78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被告 林芯伃 應返還之權利範圍1/2+4730建號權利範圍1/2房屋現值153,5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174-12地號土地面積78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被告 林晏伃 應返還之權利範圍1/2+4730建號權利範圍1/2房屋現值15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