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李盈盈 (原名 李佩螢 )債務人 陳之凡 債務人 李仲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盈盈(原名李佩螢)於就讀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陳之凡、李仲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9年05月12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03月12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97,82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盈盈(原│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69%│││97,820│名李佩螢)│月12日起│││││元│、陳之凡、│││││││李仲騏││││└──┴───┴─────┴──────┴──────┴───────┘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盈盈(原│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7,820│名李佩螢)│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之凡、│││百分之十,逾期││││李仲騏│││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