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彰化縣和(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甲○○
巷435(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於98年8月18日訊問被告2人後,被告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參諸被告2人到案後之供述,及卷附被害人之指證等全部卷證資料,本院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取代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8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