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9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林梅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銀蘭李榮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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