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王佑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鍾秋齡 即八采文濱食
堂發支付命令,惟鍾秋齡即八采文濱食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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