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許俊傑
被 告 曹福生
訴訟代理人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岡簡字第25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
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叁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期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時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依帳單週期收取之
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款明細
表、信用卡約定條款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亦對原告請求及金額不爭執,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
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