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03號
原   告  黃梅春
訴訟代理人  謝維翰
被   告  陳張氷露 即安新工程行
       陳新田
       洪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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