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608號聲請人 游輝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建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