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憻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隆永全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