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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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雯琪選任辯護人陳宏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陳雯琪涉犯刑法第
239條後段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雯琪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李華玲 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