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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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