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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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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