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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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564號

原告 李美幸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中 律師

被告 莊哲誌 (即 易玉葉 之承受訴訟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哲豪 (即易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莊崇博 (即易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莊哲誌、莊哲豪、莊崇博為被告易玉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被告易玉葉業於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2年9月1日逝世,且莊哲誌、莊哲豪、莊崇博均為被告易玉葉之子女,係被告易玉葉之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莊哲誌、莊哲豪、莊崇博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莊哲誌、莊哲豪、莊崇博為被告易玉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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