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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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564號
原告 李美幸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中 律師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哲豪 (即易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莊崇博 (即易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莊哲誌、莊哲豪、莊崇博為被告易玉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被告易玉葉業於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2年9月1日逝世,且莊哲誌、莊哲豪、莊崇博均為被告易玉葉之子女,係被告易玉葉之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莊哲誌、莊哲豪、莊崇博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莊哲誌、莊哲豪、莊崇博為被告易玉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