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4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愉霏 (原名 陳芳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2,4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