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林孔雀樊秋水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23816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9,849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
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9,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方秀貞

更多裁判書